(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枝江市致诚化工原料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7)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枝江市致诚化工原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字第47号申请人枝江市致诚化工原料经营部,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江汉大道中段。负责人王凌岭,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枝江市致诚化工原料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有权利人武汉市硚口区奇佳家电商行在公告期内持有承兑汇票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枝江市致诚化工原料经营部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腊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