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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刘智剑与李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刘某,工人。被告李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兴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