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刘智剑与李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刘某,工人。被告李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兴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