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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邢台县水务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建生,局长。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行非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县水务局,同意本案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行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