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徐国樑与张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樑,张智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徐国樑。被告:张智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樑与被告张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