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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徐国樑与张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樑,张智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徐国樑。被告:张智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樑与被告张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