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国森与林国强、童宏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森,林国强,童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410号申请人李国森,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林国强,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童宏林,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李国森和担保人温艳芳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林国强、童宏林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国森和担保人温艳芳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西与福强路北交汇处绿景花园二期c栋2602(深房地字第××号)。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麦合全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征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