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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10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