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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李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步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韬,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1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台江区八一七中路横街群升国际三期的房产。可见,本案讼争标的所在地为福州市台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