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冯立青与黄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青,黄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冯立青,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黄剑玲,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冯立青与被执行人黄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立青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剑玲的银行存款计38996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