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3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浩宇与胡新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宇,胡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394-1号申请人王浩宇,教师。被申请人胡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宇诉被告胡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浩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新建价值860000元的相关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胡新建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86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浩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新建价值860000元的相关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胡新建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860000元。本案诉讼保全费4800元,暂由申请人王浩宇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饶智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