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五庙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五庙支行,黄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五庙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学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叶明,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潜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黄叶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叶明所有的皖HYM8**小型轿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