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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民二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二初字第00211号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纪文。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