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罪犯张树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869号罪犯张树林,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2012)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7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4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林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记功4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树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