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与刘少东、徐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刘少东,徐滨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清苑县京石高速公路收费站北侧。负责人张克长,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被告刘少东。被告徐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刘少东、徐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刘少东之妻张丹丹银行存款1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少东之妻张丹丹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