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与被告王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