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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商明光强奸罪,商明光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商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698号罪犯商明光,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明光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商明光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记功1次,嘉奖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商明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被记功1次,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商明光2013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商明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商明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