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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堡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奶其与任霞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奶其,任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堡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李奶其,男,生于1967年1月1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霞霞,女,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农民。李奶其与任霞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任霞霞从2013年12月20日之前清偿李奶其借款2500元,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任霞霞一直未履行义务,李奶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奶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2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贾爱民审判员  李文荣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