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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58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某甲,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家庭生活平淡.2013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位于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南侧炮楼东巷1-1号的房屋归张某乙所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原被告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3、原被告及家庭成员户口一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在开庭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其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刘某主张其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其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定。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未支持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对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美琴审 判 员  张乃多人民陪审员  吴红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顺妹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告张立:本院受理原告刘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