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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鲜于景光与阮方远、朱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于景光,阮方远,朱容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鲜于景光。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方远。被告朱容方。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鲜于景光与被告阮方远、朱容方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燕审 判 员 鄢 平人民陪审员 陈 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