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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中刑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罪犯蔡春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春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刑执字第1326号罪犯蔡春民,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春民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蔡春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春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树杰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