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舒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麻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舒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滕建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