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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麻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舒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麻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舒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滕建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