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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翟文英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005号罪犯翟文英,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作出(2004)濮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文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翟文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文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翟文英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翟文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7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翟文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2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翟文英分别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濮阳中原油田钻井一公司、二公司、采油五厂等地,采取持枪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9起,价值人民币102527元。被告人翟文英还参与盗窃17起,价值人民币90926元。2000年12月5日,被告人翟文英伙同他人窜至中原油田大院内,以该院是其本村的地为由,阻止已收购的铁片房,勒索人民币3000元。同时认定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文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月22日、2013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翟文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文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