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滦平县交通运输局、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生,滦平县交通运输局,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王洪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组织机构代码40211852-X。法定代表人赵喜树,职务局长。被告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组织机构代码76208660-5。法定代表人张国东,职务董事长。被告陈志强,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生与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生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洪生负担。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