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刘永球、刘国佳、符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刘永球,刘国佳,符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文华路*号商铺。负责人黄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梁荣业,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车岗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永球,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国佳,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符国兴,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永球、刘国佳、符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永球应清偿借款48597.24元及利息和代支的案件受理费532.8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国佳、符国兴对被执行人刘永球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4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新法执字第3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