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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涂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