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涂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