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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冯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