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冯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