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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终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丹与被上诉人淮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丹,淮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女,汉族,1981年6月4日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明,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丹与被上诉人淮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2日作出(2013)浦商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丹,被上诉人淮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丹又以其另案主张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丹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宪腾审判员  孙 洁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