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蒋晓华、叶淑萍、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蒋晓华,叶淑萍,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漳民初字第4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组织机构代码85806534-X。负责人王开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文,男,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琳,女,该单位职员。被告蒋晓华,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叶淑萍,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蒋晓华、叶淑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组织机构代码67190068-3。法定代表人卢志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诉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小文、张琳和被告蒋晓华、叶淑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秋发、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天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诉称,应被告蒋晓华、叶淑萍的申请,原告于2012年1月9日与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2012年建岩漳个房借字2号),双方约定:原告贷给被告蒋晓华借款本金56.5万元,期限10年(2012.1.9-2022.1.9),年利率10.2225%,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该笔贷款由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所购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店面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由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该笔贷款于2012年1月10日发放,金额565000元,期限10年,当年利率为年利率10.2225%(后每年1月1日随人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一次)。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84521.41元,利息3807.5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根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十六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第十七条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行使担保权利”;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建岩漳个房借字2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2、被告蒋晓华、叶淑萍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84521.41元、利息3807.59元及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即年利率为14.24625%计算);3、如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未归还原告上述贷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处置其向原告提供的该笔贷款的抵押物(漳平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店面。),原告对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第二项诉请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蒋晓华、叶淑萍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73956.91元及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即年利率为14.24625%计算)”。被告蒋晓华、叶淑萍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担保人已代偿合同约定的按揭款,被告蒋晓华、叶淑萍至今未拖欠原告的按揭款,本案属于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晓华、叶淑萍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向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提起追偿纠纷。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起诉后(即2014年4月份后)至2014年6月10日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答辩人被迫代偿的,被告蒋晓华、叶淑萍应当自行承担逾期欠款的违约责任。同意原告提出的提前清偿贷款的诉讼主张。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2012年建岩漳个房借字2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预告)登记为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店。2013年7月3日发证机关在办理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的证书时,是以外围路面为平面为标准,登记为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同属一个标的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蒋晓华、叶淑萍的借贷关系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提供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提供的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但同时又约定无论借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原告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对被告蒋晓华、叶淑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晓华、叶淑萍追偿。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建岩漳个房借字2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蒋晓华、叶淑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借款本金473956.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即年利率为14.246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蒋晓华、叶淑萍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的店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蒋晓华、叶淑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蒋晓华、叶淑萍追偿。本案受理费8410元,由被告蒋晓华、叶淑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英人民陪审员 刘晓英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文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