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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格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黄启元申请执行马玉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元,马玉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格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黄启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玉翔,男,回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启元申请执行马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格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玉翔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玉翔的工资收入共计1005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正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