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格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黄启元申请执行马玉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元,马玉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格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黄启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玉翔,男,回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启元申请执行马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格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玉翔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玉翔的工资收入共计1005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正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