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执字第0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孙一鸣、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孙一鸣,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天执字第005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负责人戴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一鸣,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中心路××号。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负责人李广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具备执行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公证处(2011)皖滁东公证字第2696号公证书和(2012)皖滁东公证字第332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名下的皖M-xx**江淮汽车(挂车车牌号码为皖M-xx**挂)一辆,并于2014年3月12日裁定拍卖上述财产,该项财产经本院2014年5月30日、2014年7月28日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于2014年8月7日书面申请以流拍标的物折价冲抵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名下的皖M-xx**江淮汽车(挂车车牌号码为皖M-xx**挂)的查封、扣押;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名下的皖M-xx**江淮汽车(挂车车牌号码为皖M-xx**挂)一辆作价249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抵偿部分债务。皖M-xx**江淮汽车(挂车车牌号码为皖M-xx**挂)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