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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洁,邓洁,向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冬英,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洁。委托代理人:沈洪森,广西胜地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邓洁。第三人: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洁及第三人邓洁、向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分别提出对第三人邓洁、向军及被告李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芳燕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农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