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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皮尧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皮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4146号罪犯皮尧,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都江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至2020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皮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193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皮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皮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牟世清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