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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中刑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罪犯高国超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国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刑执字第1625号罪犯高国超,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六监狱服刑。二0一0年二月八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国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七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六监狱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高国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国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