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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沈长生、泰州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沈长生,泰州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69号原告李国平。委托代理人张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沈长生。被告泰州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正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被告泰州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沈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慧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