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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聪与被告周东生、周文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郑聪,男,汉族,1994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独海霞,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甘肃省礼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军,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居民。被告周东生,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琴,女,汉族,1976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楠,女,汉族,1989年7月出生,大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原告郑聪与被告周东生、周文琴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书面撤诉申请,以案件关键证据无法收集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9元,减半收取3024.5元,由原告郑聪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陈多文审判员  惠春芳审判员  毛 炬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