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淑清,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尹佩,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阳高村。法定代表人陈露,财务总监。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37元,减半收取1818.5元,由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0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