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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义升与杨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升,杨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李义升,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被告:杨庆军,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委托代理人:杨悦敏(被告姐姐),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升与被告杨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义升负担。审判员  刘恩陆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