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冯耀永与佛山市南海区华靓家具有限公司,葛德兴,何桂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永,佛山市南海区华靓家具有限公司,葛德兴,何桂娥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冯耀永,男,汉族,1960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汪登潮。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华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葛德兴。被告:葛德兴,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何桂娥,女,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冯耀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华靓家具有限公司、葛德兴、何桂娥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沙发架(011),专利号为zl201330331299.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原告冯耀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耀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耀永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共1970元,由原告冯耀永负担。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