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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新增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177号罪犯李新增,男,47岁(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作出(1998)二中刑初字第1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新增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4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2月2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4月29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1月6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23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3月28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对罪犯李新增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李新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李新增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新增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增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新增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新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