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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田某、某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田某,某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76号原告:杜某。被告:田某。被告:某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表人: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田某、被告某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以与被告田某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桂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