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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代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469号罪犯代生,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12000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代生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代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代生减去余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刘 卓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