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郑钦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钦,姚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郑钦。被执行人姚传兰。申请执行人郑钦与被执行人姚传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执行款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25元的法律义务。对于修缮房屋的执行事项,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涉及金钱给付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有关修缮房屋的执行事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必要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浩 文审判员 叶 建 涛审判员 黄 海 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秀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