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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苏军与蔡永军、蔡建强不得当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蔡永军,蔡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苏军被执行人蔡永军被执行人蔡建强本院在执行苏军与蔡永军、蔡建强不得当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苏军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当得利款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军被执行人蔡永军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蔡永军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军不当得利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人苏军自愿放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上述协议已兑现,本案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