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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德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德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32号原告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28号201房东侧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9345041-4。法定代表人舒俊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彦军、李鑫淇,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德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德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广州市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