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邢占庆与威海益通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占庆,威海益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邢占庆。被执行人:威海益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丽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邢占庆与被执行人威海益通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