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文,周贵侠,邓磊,张然,张宇,许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1081-1号申请执行人王宜文。申请执行人周贵侠。被执行人邓磊。被执行人张然。被执行人张宇。被执行人许欣。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宜文、周贵侠与被执行人邓磊、张然、张宇、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磊、张然、张宇、许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25156元及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5156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铜山区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凤芹执行员 李 健执行员 杜长银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