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辖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常建楼与钱于栋、吕金祥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楼,钱于栋,吕金祥,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辖初字第0018号原告常建楼,居民份证号码32083019660615421X。委托代理人李云志。被告钱于栋。被告吕金祥。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原告常建楼诉被告钱于栋、吕金祥、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傅维成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常建楼诉称:2013年1月29日前,被告因承建盱眙阳光巴黎工程建设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五金建材,但却没有及时付清货款。2013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000元,被告于结算时,由被告钱于栋及会计吴建明、收料员陈德贤向原告出具了结账单,结账单上载明“阳光巴黎工地欠常建楼五金店材料款48000元”,并承诺及时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原告应当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常建楼辩称:案件基本情况同上述原告诉称。因本案的工程地点、买卖合同标的物、合同履行地均在盱眙县,盱眙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外,本案原告曾基于同一事由于2013年9月23日向盱眙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被告以“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向盱眙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盱眙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9月26日,原告常建楼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按“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原告基于同样事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常建楼诉称,2013年1月29日前,被告因承建阳光巴黎工程需要,从被告处购买五金建材。2013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000元,结算时由被告钱于栋及会计吴建明、收料员陈德贤向原告出具了结账单,结账单上载明“阳光巴黎工地欠常建楼五金店材料款48000元”,并承诺及时付款。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案中,盱眙阳光巴黎工程是由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吕金祥是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盱眙项目部经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3)盱民辖初字第0025号、(2013)淮中民辖终字第0094号民事裁定书、盱眙阳光巴黎工地五金材料结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物交货地在盱眙县阳光巴黎工程工地,即合同履行地在盱眙县,因此,受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上案的同一事由再次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维成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芳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