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雪如与永兴达(厦门)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如,永兴达(厦门)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林雪如,女,1932年2月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吴詹进,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兴达(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英路42号。法定代表人张尚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如与被告永兴达(厦门)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以拟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雪如负担。审判员 陈玮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家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