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彭铁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铁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946号罪犯彭铁山,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驻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铁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罪犯彭铁山在执行期间,2006年9月2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彭铁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7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彭铁山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7年12月底,被告人彭铁山在驻马店共和街和平旅社住宿期间,因琐事与该店老板胡某发生矛盾,遂怀恨在心,1998年1月2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彭铁山乘被害人胡某在整理床铺时不备,用酒瓶猛击胡头部,后又用刀朝胡颈部连捅数刀,致其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铁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6月20日、2013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铁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铁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