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钱与吴平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205-2号申请执行人:王钱,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亳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洒镇。被执行人:吴平平,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平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平平银行存款贰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