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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申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吴义球与赵昌建、杨庆枝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义球,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孙传清,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昌建,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第三人(一审被告):杨庆枝,女,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再审申请人吴义球因与被申请人赵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义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计生 微信公众号“”